(2016)川202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82号。负责人:刘革,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刚,男,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系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国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生于1962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张国兰,女,生于1975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思��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2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被执行人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被执行人李晓东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被执行人张国兰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和被执行人李晓东、张国兰共同提供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由被执行人李晓东、张国兰对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申请执行费234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李晓东、张国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安岳县工业园公司内的机器设备、被执行人安岳县杨家湾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李晓东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房屋两套、被执行人张国兰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房屋两套、被执行人李晓东、张国兰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房产一套予以查封。2016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东升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2016年7月18日、2016年9月19日、2016年12月7日,本院委托四川海富通拍卖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财产予以���三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不愿意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偿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2016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海富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在变卖公告期间,因无人参与购买而流标。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富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