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民特6号申请人:王志民,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江苏丹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磨华,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奕为,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申请人王志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汪霞琳系夫妻关系。汪霞琳于2011年7月25日因××发作而离家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汪霞琳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汪霞琳,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原住广西××自治区××北区××路××单元××室,系申请人王志民之妻。汪霞琳于2011年7月25日起下落不明,其失踪后王奕为到柳州市公安局黄村派出所报案。申请人王志民申请宣告汪霞琳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汪霞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汪霞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汪霞琳从2011年7月25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汪霞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