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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小兵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兵,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683号之一原告:杨小兵,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李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杨小兵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小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0元,由原告杨小兵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思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