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小兵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兵,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683号之一原告:杨小兵,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李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杨小兵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杨小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0元,由原告杨小兵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思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