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翁忠锋与严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忠锋,严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民初2602号原告:翁忠锋,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严永兴,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翁忠锋与被告严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忠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永兴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忠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2013年12月20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利息2014年12月3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请之日止)。利息暂计9600元,共计7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分别为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承诺期限2014年12月20日归还,另于2014年12月3日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期限2015年元月3日还清。中途还款3000元整,其余款项67000元至今被告未还。被告严永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严永兴分别于2013年12月20日和2014年12月2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50000元,一次借期一年,一次借期一个月。借款当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均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条均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在借款后只归还了3000元本金,余款67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翁忠锋与被告严永兴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永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忠锋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严永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忠锋借款本金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至47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严永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宇飞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