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苏昌兰申请执行旌阳区余二娃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昌兰,旌阳区余二娃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苏昌兰被执行人:旌阳区余二娃火锅店。经营者:余武强。苏昌兰申请执行旌阳区余二娃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949.00元,权利人至2017年4月尚未受偿2949.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