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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本洪、胡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洪,胡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本洪,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胡吉华,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吉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胡吉华的工资收入571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