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5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丛付申请执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郝连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付,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郝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丛付,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被执行人郝连义,男,汉族,该公司负责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丛付申请执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郝连义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有限公司在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程款100,774,00.00元划拨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力。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