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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7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与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784号之二原告: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先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莲芬,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于冬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31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菏泽市瑞峰劳保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