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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清海与被执行人邢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海,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黄清海,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朱老庄行政村黄楼**号。被执行人:邢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刘集行政村前后李庄**号。申请执行人黄清海与被执行人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清海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邢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清海借款15050元。案件受理费406元,由邢强负担。经查,被执行人邢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明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