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程辉、王清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辉,王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程辉,男,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清泉,男,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05)金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峰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