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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渊与马旭、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渊,马旭,罗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975号原告:杜渊,男,生于1986年1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马旭,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罗智,男,生于1988年7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渊与被告马旭、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渊不能提供被告马旭、罗智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杜渊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相国审 判 员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