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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与丁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丁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003号原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815号。法定代表人:马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静,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北企(苏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