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栾淑萍、郝云娥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淑萍,郝云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栾淑萍,女,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云娥,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再审申请人栾淑萍因与被申请人郝云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栾淑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栾淑萍家被抢被砸,无家可归,而法院一直不予立案,直到2014年才立案。经法院多次传唤,郝云娥一直不到庭,栾淑萍多次要求法院让郝云娥到庭,但法院一直不让其到庭。二审调查时,郝云娥仍未到庭,二审又判栾淑萍败诉。因法院一直拖着不给立案,后来建昌街改造拆迁,郝云娥把栾淑萍的房子卖了拿钱走人,郝云娥的行为是违法的。综上,请求法院责令郝云娥到庭,面对面公开答辩;对本案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已查清的事实,原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昌一巷23号的涉案房屋系郝传刚婚前个人财产并归郝传刚所有,该事实已经生效的(2003)芝民一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栾淑萍主张其花62000元购买了郝传刚的涉案房屋,但其提交的55××99号房产证已经原产权人郝传刚申请,被房管部门公告作废,并换发了新的房产证;栾淑萍提交的1991年2月21日公证书复印件,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涉案房屋现已被拆迁,已不存在。一、二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未支持栾淑萍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栾淑萍要求赔偿财产损失60万元的问题,对于其在一审庭审中增加的334000元请求,因其在一审限定期限内既未补交也未申请缓交诉讼费,故一审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栾淑萍主张的266000元财产损失,一、二审通过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为栾淑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从而未支持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亦无不妥。综上,栾淑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淑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