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小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676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国灵,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龚小君,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东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