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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廷勇、唐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廷勇,唐金喜,吴霞,曹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廷勇,男,汉族,1954年06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灿,男,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原告周廷勇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金喜,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女,汉族,1985年05月23日出生,住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光亮,男,汉族,1973年07月13日出生,住仁怀市。上诉人周廷勇因与被上诉人唐金喜、曹光亮、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廷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