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忠恒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6刑初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忠恒,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忠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冷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忠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任忠恒与陈某、杨某、邱某等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隆区赵家乡出发往武隆区白马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白马镇沙心弯(小地名)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任忠恒受伤的单车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组织医务人员抽取任忠恒静脉血液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任忠恒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忠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户口页、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提取笔录、乙醇检验报告;3.指认照片;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5.证人陈某、杨某、邱某的证言;6.被告人任忠恒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忠恒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任忠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任忠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任忠恒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忠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中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