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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如库诉叶福存、孙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库,叶福存,孙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556号原告:朱如库,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江志宏,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福存,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路,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如库诉被告叶福存、孙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如库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