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发明与张志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明,张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2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明,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张志德,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刘发明申请执行张志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张志德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350元及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立案执行后,经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经向相关房管部门查询,本院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2016)粤011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志德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现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故可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伟志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