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许兵、顾广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许兵,顾广秀,张焯斌,冯广坤,姚海,马鹰,苏富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56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周霞,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许兵,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顾广秀,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二被告均委托代理人范春林,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焯斌,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三人冯广坤,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三人姚海,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第三人马鹰,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三人苏富钦,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兵、顾广秀,第三人张焯斌、冯广坤、姚海、马鹰、苏富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