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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新,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门市新会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新饮酒后驾驶粤T×××××号牌小型轿车,行经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口腔医院前路段时,与对向掉头由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粤J×××××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新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38.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新的驾驶证、粤J×××××号牌小型轿车的行驶证、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某司某所【2016】毒检字第879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新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新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事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新能预缴罚金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新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新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侵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颖诗书 记 员 钟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