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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石阿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阿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阿强,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辽宁省北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阿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阿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石阿强在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戒毒所内揭发自己私藏猎枪一支,铅弹数发,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石阿强妻子刘某主动上交被告人石阿强私藏的猎枪一支,铁砂一桶,铅弹八枚,火药四百克。经鉴定,该猎枪为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阿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石阿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刘某、石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证实。请求对被告人石阿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石阿强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石阿强的女婿孙某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反映,其在辽阳市戒毒所探视其岳父石阿强时,石阿强有一把猎枪,准备主动上缴公安机关。201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石阿强家中的车库内,查获渔具包一个,内有自制长枪一支、铁砂一桶、火药四百克,在被告人石阿强家中卧室床头柜内查获铅弹8颗。经鉴定,被告人石阿强持有的枪支可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2015年6月30日下午,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的侦查人员在海港区的石阿强家中及车库进行检查,查获自制长枪一支、铁砂一筒、火药400克、铅弹8颗,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被告人石阿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强制戒毒期间,经教育,让其家属向公安机关反映其在车库内的一个渔具包里藏了一支单管猎枪。枪是其在五六年前在塘沽区附近的路边上买的。(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探视岳父石阿强的时候,石阿强说他受到了教育,想向公安机关主动说明一些犯罪事实,但因为那里不让给秦皇岛市公安机关写信,就让其向公安机关汇报,石阿强有一把打猎的枪支,想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其就按照石阿强所说的情况写了信,从鞍山寄过来,出差回来后又向公安机关进行反映。(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其家车库内有枪支,可以带侦查人员去找枪支。(5)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石阿强因持有枪支被取保候审后,劝其将持有的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其就与石阿强一起将持有的气枪上缴公安机关了。(6)枪支鉴定意见书及枪支、弹药照片等书证证实,石阿强持有的疑似枪支为枪支。(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石阿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一自称石阿强,现在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的人寄来线索称其在海港区的家中私藏一枝猎枪及铅弹数发,接报后,侦查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实并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0日将被告人石阿强从辽宁省辽阳市戒毒所带回并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阿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可击燃底火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阿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石阿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阿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被告人石阿强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淑侠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人民陪审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