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53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186号。法定代表人: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该公司职员。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龙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