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贺磊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鲁1102执350号之一被拘留人贺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王亮珍与贺磊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贺磊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鲁1102执350号之一被拘留人贺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108号36号楼3单元506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702131611。本院在执行王亮珍与贺磊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贺磊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