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景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景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2124号原告: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忍,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景昌,男,193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景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成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