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林坤举与邢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坤举,邢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坤举,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邢春华,男,汉族,住什邡市。林坤举与邢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邢春华的银行账户,除此外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