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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跃春与杨水清、魏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春,杨水清,魏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马跃春,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杨水清,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魏志勇,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淇县。马跃春申请执行杨水清、魏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跃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马跃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