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光文、徐林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文,徐林平,赵定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平,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审第三人赵定富,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上诉人李光文因与被上诉人徐林平和原审第三人赵定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回上诉人李光文。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