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文、黎萍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黎萍,何昌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8号申请人:高文,男,1963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黎萍,女,1964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何昌梅,女,1963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文、黎萍、何昌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高文、黎萍、何昌梅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04月20日经庐江县白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高文、黎萍与何昌梅就此事相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二、高文若有损伤,所有费用自行负责;三、双方就此次事件相互谅解,并不再因此事发生矛盾,谁因此事再发生矛盾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文、黎萍、何昌梅于2017年04月20日经庐江县白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