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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1398范征攀与魏云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征攀,魏云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398号原告:范征攀,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魏云肖,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范征攀与被告魏云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范征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征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征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范征攀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