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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高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62号罪犯高东,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2001)鞍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2003)辽刑一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东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大审刑执字第20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大审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高东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高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