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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廖桂林,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颖,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上诉人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亚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一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