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闯与张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闯,张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闯,1992年10月30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驰,1990年2月1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张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张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金额为17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51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