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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丁振海与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海,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振海,男,汉族,195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办事处人民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丁振海与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10日,丁振海与陕西龙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丁振海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