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杜立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立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16号罪犯杜立新,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20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杜立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1060元)。宣判后,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2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杜立新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杜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杜立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立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