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447乔立兵与王秀云、朱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立兵,王秀云,朱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02447号申请执行人乔立兵,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朱继华,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乔立兵与王秀云、朱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秀云、朱继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乔立兵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执行人王秀云、朱继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秀云到庭报告财产后,本院已对其财产进行核实。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秀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经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1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