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剑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史杰,毛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094号申请执行人:李史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毛剑定,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史杰与被执行人毛剑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毛剑定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史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剑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毛剑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史杰案款136657元、违约金35000元。本案受理费1516元、执行申请费2497,59元由被执行人毛剑定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