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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XX程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XX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171号原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负责人:米良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全,三台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君,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程,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上东街(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忠,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被告XX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信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柳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