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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玉武与被申请人鲁剑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武,鲁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42号申请人:郭玉武,男。被申请人:鲁剑武,男。申请人郭玉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4月5日,申请人郭玉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玉武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玉武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