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晟酒类经销部与杨虹、杨波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晟酒类经销部,杨虹,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晟酒类经销部,经营者张洪朋,男,197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虹,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杨波,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晟酒类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杨虹、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主体有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