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保凤、毛海燕等与李全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凤,毛海燕,李全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962号原告张保凤,女。原告毛海燕,女。委托代理人孙国合,男。被告李全太,男。委托代理人于杰,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蔺素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凤、毛海燕与被告李全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凤、毛海燕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凤、毛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保凤、毛海燕负担。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