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俊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定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