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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军伟申请执行刘红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军伟,刘红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孟军伟,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刘红君,男,维吾尔族,1972年7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孟军伟申请执行刘红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