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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龚建华与陈红、陈秋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华,陈红,陈秋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719号原告:龚建华,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陈红。被告:陈秋香。经审查:原告龚建华诉被告陈红、陈秋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建华没有提供被告陈红、陈秋香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龚建华的申请,本院先后向婚姻登记机关、通讯部门、派出所进行调查,均没有查询到陈红、陈秋香的身份信息。且原告龚建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告陈红、陈秋香的身份信息。因此,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龚建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耀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