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恩发与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发,孙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917号原告:张恩发,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侠,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的地安徽省阜南县。系原告妻子。被告:孙秀华,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张青甫与被告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与被告孙秀华无法取得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金瑞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2017)皖1225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