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5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陈文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陈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197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陈文章,男,1963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陈红梅与陈文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文章在中国农业银行XXX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昌蓉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