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振红与袁新雨、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红,袁新雨,梅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49号之三原告张振红,女,汉族,1985年4月12日生,住微山县。被告袁新雨,男,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鱼台县。被告梅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微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原告张振红与被告袁新雨、梅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振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振红负担。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