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4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风地观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石明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风地观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石明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1号之三原告: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现住莱西市姜山镇金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集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龙,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英豪,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风地观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平度市南村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石明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石明康,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原告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风地观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石明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