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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北烟草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烟草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烟草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经济开发区硒都工业园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3842-1。法定代表人:黄树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凤凰城小区天怡园5号楼1单元204号。组织机构代码:18341177-6。法定代表人:曾祥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烟草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烟草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对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执恢20号对被执行人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