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柏占浪与被告陈昌健、熊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占浪,陈昌健,熊运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564号原告:柏占浪。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辉,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健。被告:熊运琼。系原告陈昌健之妻。原告柏占浪与被告陈昌健、熊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柏占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占浪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晓佶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