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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化县支行、韦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化县支行,韦冰,李世芳,唐美勋,黎东,唐秀峰,覃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华东路***号。被执行人:韦冰,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县,被执行人:李世芳,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县。被执行人:唐美勋。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黎东,女,1985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县。被执行人:唐秀峰: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大化县。被执行人:覃晓艳,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冰、李世芳、唐美勋、黎东、唐秀峰、覃晓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秀峰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北景信用社有银行账户并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秀峰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北景信用社7****8账户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坚 更多数据: